違反疫情防控管理秩序的行為及法律后果明白紙
當前,國內疫情呈多點散發與局部爆發態勢,我市疫情防控任務仍然艱巨、復雜,為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推動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規高效運行,幫助廣大市民全面了解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產生的法律后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特編制了違反疫情防控管理秩序的行為及法律后果明白紙。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經過疫情防控卡點(場所)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檢查、管理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4.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7.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員,不按照規定進行核酸檢測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8.集中隔離結束后,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9.拒不執行或者配合封控、封閉管理,違反規定擅自外出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0. 隱瞞病情、未按照規定報備行程信息、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間,違反規定組織、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2.違反規定,應當暫停營業的飯店、洗浴等場所、機構擅自營業的,或者擅自舉辦、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展覽展銷、培訓等活動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3.偽造、變造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使用他人健康碼、行程碼或采取其他方式隱瞞行程、活動軌跡,騙取有關人員信任,出行出訪、進入公共場所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4.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管理措施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5.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赡苌嫦舆`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16.居民和企業未按照規定或者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7.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防疫工作者,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防疫工作者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防疫工作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構成故意傷害罪。
18.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
19.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的。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20.疫情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數額較大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構成詐騙罪。
21.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
涉嫌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責令改正,處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22.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23.故意泄露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國家機關或者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4.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首診負責制,擅自接診發熱病人,造成嚴重后果的。
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5.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規定,隨意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防護用品、器材、醫療生活廢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構成污染環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體,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6.檢測機構未經檢驗檢測出具檢驗檢測結果報告、出具虛假檢驗檢測結果報告,或者制售、購買虛假檢驗檢測結果報告,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7.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在出入境時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人身或者物品的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以及其他違反應當接受國境衛生檢疫義務,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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