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內公務活動禁止飲酒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條”,持之以恒糾正“四風”,維護黨政機關良好形象,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資等活動外,省內公務活動一律不準飲酒,工作日午間一律不準飲酒。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省內公務活動,是指在本省范圍內由第二條所列人員參加的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工作、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一律不準飲酒,是指一律不得飲用任何人和任何單位提供的酒類或含有酒精的飲料。
第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七條 對執行本規定不力、屢禁不止,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地區和單位,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追究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紀檢組)的監督責任。
第八條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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